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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法调整范围、调整对象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民法适用的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的适用范围,也是民法的效力的范围。正确了解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正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条件。

(一)民法在时间上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民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域上所具有的效力。一般的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制定民事法规的机关所管辖的领域。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口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我国民法只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有逆流而上密切联系。


文章分类: 民法典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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