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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条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权利(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民事权利的含义       

民事权利是权利的一种形式,是民法赋予自然人或法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施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方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以满足民事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的要求。因此,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可以视为民法的核心,民法也可以视为民事权利保护法,这也是近现代民法伟大和神圣之处。

二、民事权利法律保护的适用范围

(一)人身权利

简称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二)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简称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三)其他合法权益

本条规定了 “其他合法权益”的概念。权益,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任何合法民事权益,无论是法定权益还是意定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


文章分类: 民法典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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